介紹               

宗旨

國際經濟倫理協會是一個不附屬任何政治或宗教組織的團體,並獲香港稅務局認可為慈善機構。

回到頁頂

歷史

我們受香港國際教賢學院(簡稱教賢學院)的支持和協助而成立。教賢是個倡導和弘揚基本人文價值的組織,曾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在香港成功舉辦以「重建信心」為題的經濟倫理會議,該會議由香港電訊盈科、瑞士四旬期運動及瑞士聯邦外交部贊助。當時是香港機場管理局和利豐集團主席馮國經博士在該會議揭幕禮表示,他以營商者的立場,認為若要倫理道德行之有效,便要使它成為公司機構文化的完整部份,而不是加在組織系統上的柵欄。倫理道德之道一旦成為組織文化的完整部份後,便能預防問題的產生和解決發生了的問題。其後,教賢學院理事會主席狄恆神父承諾跟進會議的建議,經倫會便因此而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成立,並按香港社團條例註冊。同時,羅世范博士亦訂立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推廣經濟倫理的發展計劃,而經倫會亦成為該計劃的合法推行機構。羅世范博士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舉行的經倫會成立大會中被推選為會長。

回到頁頂

運作

我們為了達成宗旨,可從事下列活動和工作:

回到頁頂

主席的話

全球現正不斷要求重視和實踐倫理。隨著一連串廣泛蔓延的貪污案件和公司醜聞的呈現,產生了營商共識,普遍同意用強而有力的防止方法挽救和制止這些弊端。
與此同時,中國逐漸成為亞洲及全球的經濟動力,對於中國能否把其倫理基礎在商業社會中形成一股極為需要的倫理文化這個問題便出現了。
在香港成立的非牟利組織 - 國際經濟倫理協會,簡稱經倫會,嘗試就這個過程以培訓研討會、和會議作出小規模但具影響力的貢獻。這些貢獻是為具競爭性的商業策略中嵌入倫理守則和習慣而設的。

 

 

回到頁頂

章程

國 際 經 濟 倫 理 協 會 章 程

(已併入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特別會員大會所作之修訂)

 

<經倫會按照香港法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社團條例成立>

 

名稱及地址

   

1.

本會名稱為「國際經濟倫理協會」 (簡稱「經倫會」)

       

2.

直至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為止、本會辦事處設於:香港九龍洗衣街185-191號伊莉莎大廈十三樓A室。

 

 

 

 

宗旨

 

 

 

 

3.

(甲)

經倫會在香港成立,並以下列為宗旨:

 

 

(一)

宏揚、支援並堤供實踐經濟倫理教育,鼓勵企業人士及社會大眾認識誠實,忠誠,尊重和責任等基本人文價值,為正常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部份。

 

 

(二)

為公眾利益,喚起對經濟倫理的興趣和認知,並透過舉辦會議、訓練、研討會及工作坊、組織外訪學習、和出版有關?物資料,例如透過網頁、光碟或其他方法編制小冊子、書籍和文章,支援實踐經濟倫理。

 

 

(三)

為公眾利益,認明和發表商界人士面對的倫理問題,並支援採納和履行正面的倫理選擇、倫理守則和遵行辦法。

 

 

(四)

教育各界人士思考指導企業活動的倫理,並發展和提供經濟倫理教育的課程資料。

 

 

(五)

加深明瞭和認識倫理對幫助邁向持續經濟的重要角色和有關教育的需要。

 

 

(六)

以舉辦、主持和組織會議、訓練班、研討會和座談會,宏揚及研究影響經濟倫理和一般倫理的異見、觀點和問題。

 

(乙)

經倫會不得附屬任何政治或宗教組織。

 

 

 

 

4.

為了達成宗旨,經倫會可在不牟利原則上,從事下列活動和工作:

 

(甲)

為個人或團體提供課程、講座和訓練項目;組織及舉辦會議、研討會、工作坊、展覽或其他聚會、活動或節目;創製、籌備、印行、發行、購買或用取得和派發各種刊物、節目及廣播、而不論其為印刷、錄音、直播、包括電台、視聽的成音播放或接收,亦包括唱片、電視、錄影和電子器材;

 

(乙)

設立、支持及參與國際、政府、非政府、教育、人道、慈善、專業、社會及文化院校、組織、社團、會所及其他有關的民事機構的活動。

 

(丙)

組織、協調或參加與促進發展和實踐正面經濟倫理的項目、事項和其他節目及活動;及

 

(丁)

從事認為與實現經倫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及從事此等在其他地區舉行的活動。

 

 

 

 

會籍

     

5.

(甲)

會籍開放給任何年齡愈十八歲、品行良好且願意遵守經倫會章程的人士。申請入會人士須向經倫會提供姓名、地址及本會之管理委員會認為合理要求之其他資料。一俟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人即成為本會「會員」。

 

(乙)

會員數額並無限制。

 

(丙)

每名會員均有權獲通知本會會員大會並得依本章程投票。

 

 

 

 

6.

會員可隨時退出經倫會,惟須以書面將該意願通知本會秘書。若秘書同意,亦可接納口頭通知退會。

 

 

 

 

7.

會員若故意不遵守本章程或行為不當,管理委員會經考慮後,得開除其會籍,惟開除前,管理委員會得要求解釋其行為並予申辯機會。按章開除會籍之會員不得要求經倫會產業之權利;管理委員會雖無責任、但可退還其已繳之會費或認購費用。

 

 

 

 

權力與管理

   

8.

會員大會是經倫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惟經營管理責任則由一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負起。委員會設有主席、副主席、司庫和秘書,各人均須為每年由周年大會按本章程第九條所選出者。任何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委員)可由特別會員大會議決開除、並隨即填補因而出缺之空缺。

 

 

 

 

管理委員會

 

 

 

 

9.

經倫會得於每年周年大會就會員中選出委員。任何希望加入委員會之會員(簡稱「候選人」)須將其意願知會周年大會,並指出希望擔當之職位,然後每名會員得就委員會各職位之候選人各投一票。所競投職位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便即當選,任期至翌年周年大會結束為止。

 

 

 

 

10.

委員會得按經倫會活動及建議之活動需要按期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兩名委員。委員會會議前至少五天便要以書面發出通知書,惟已獲全體委員同意較短通知時間則除外。

 

 

 

 

11.

(甲)

除本章程第7條規定外,委員被選後,得任職至下屆周年大會,惟任何委員可隨時離任,但要以書面通知秘書。

 

(乙)

任何委員均不得受聘為經倫會之僱員,且不得收受經倫會之薪酬。

 

 

 

 

12.

委員會權力如下:

 

(甲)

一般為依章經辦經倫會之事務;

 

(乙)

授權自會員中組成特別工作小組、為履行經倫會之宗旨而執行任何特別工作、項目或目的、並自委員中指派一人當此等小組之主席向委員會報告。

 

(丙)

委員會為履行經倫會宗旨認為有需要購置、租用、取得或從事房產,得代表經倫會購置、租用房產、及聘用僱員;

 

(丁)

執行議?事項或會員大會所同意之行動;

 

(戊)

為經倫會編訂預算案;及

 

(己)

向會員大會提建議。

 

 

 

 

13.

(甲)

主席得代表經倫會,指導委員會之各職員工作,負責經倫會之全盤工作並主持所有會議;

 

(乙)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擔當主席一職;

 

(丙)

秘書得處理經倫會一切文書工作、妥善保存文件、編制所有會議議程及記錄;

 

(丁)

司庫管轄經倫會財務,並就下列交易編制及保存帳目:

 

 

(i)

經倫會全部收入和支出之款項,並列明支付情況;

 

 

(ii)

經倫會銷售和購買之貨品;

 

 

(iii)

經倫會之資產及負債。

 

 

司庫應於周年大會十五日前提交周年財務報告給委員會批閱,然後呈交會員接納。

 

 

 

 

秘書長

 

 

 

 

14.

管理委員會得委任一名秘書長執行委員會所定的政策和工作方針,並執行委員會隨時授權之任務。

   

15.

除委員會另行決定外,秘書長得於每年經倫會會員大會後委任。秘書長可以是或可以不是委員會之成員,並可以收受委員會決定之薪酬。不收受薪酬之秘書長可以是委員會之成員,惟不得具表決權。

 

 

 

 

財政年度

 

 

 

 

16.

經倫會之財政年度得按曆年計算。

 

 

 

 

資金之運用

   

17.

經倫會所有自捐助、費用、存款利息均須存放銀行;及所有經倫會之資金均須按本章程作履行經倫會宗旨之用,而不得分配予經倫會會員。

 

 

 

 

名譽顧問

   

18.

委員會可按年邀請社會德高望重的領袖成為經倫會之名譽顧問。名譽顧問應為經倫會之會員。接受任職為名譽顧問者,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委員會退職。名譽顧問可出席經倫會之任何會議,惟不得在管理委員會具行政權力。

 

 

 

 

夥伴

 

 

 

 

19.

委員會可邀訪有興趣發展及宏揚經濟倫理的組織為夥伴。夥伴與經倫會並無任何架構、財務或法律上的連繫,兩者間完全自主和獨立。不過為了履行發展及宏揚經濟倫理的共同宗旨,可按本章第十七條分享資源。夥伴可出席經倫會之委員會及周年會員大會,惟不具投票權。

 

 

 

 

周年會員大會

 

 

 

 

20.

經倫會之周年會員大會於每年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舉行。大會由主席召開。除全體會員同意接納較短召開大會的通知時間外,召開大會應於大會前十五日知會會員。開大會的法定人數應不少於四名會員。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得押後至一個月內再度召開。召開之押後會議亦要以書面通知會員。任何出席押後會議之會員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

 

 

 

 

21.

任何會員均可在周年會員大會提出新規條,或修改或撤銷現行之規條;或提出與經倫會事務有關的議題或議案討論,惟須於會議前21日以書面通知秘書欲提出討論之新規條、或修改或撤銷現行之規條。

 

 

 

 

特別會員大會

 

 

 

 

2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管理委員會和任何特別事故召開,惟召開前應獲五名會員以書面要求並?明召開理由。除全體會員同意接納較短的通知時間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應於會議前十五日知會會員,並應說明召開目的。除任何出席的會員人數即構成法定人數外,特別大會的程序、會員出席及投票權利均與周年大會相同。

 

 

 

 

經倫會會員大會之權力

 

 

 

 

23.

只有經倫會會員大會方享下列權力:

 

(甲)

按本章第30條規定修改章程;

 

(乙)

選舉管理委員會;及

 

(丙)

考慮並接納每年度之財政報告。

       

會議程序及規定

 

 

 

 

24.

及經倫會會議得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之。任何會議之主席均享表決權,且在贊成和反對票相同時,加投決定一票。

 

 

 

 

25.

在經倫會或委員會會議席上,主席得確保任何議決事均以舉手表決或以其他適合且方便的方法進行之。每名會員均得出席經倫會之會議,若會員亦是委員,便得出席委員會會議,且得投票表決會議上任何決議案或問題。

 

 

 

 

26.

經倫會和委員會會議之動議須得過半數出席之會員或委員同意通過。

 

 

 

 

27.

任何有權獲通知出席會議人士,不得因無意漏發通知或收不到通知而廢止會議之行動。

 

 

 

 

28.

經倫會及委員會之會議得在任何會員、人士、組織、社團或任何會員之所屬機構之房地舉行。

 

 

 

 

債務及負債

 

 

 

 

29.

經倫會之任何債務得由招至債項之該年度之全體委員承擔。

 

 

 

 

修訂

 

 

 

 

30.

經倫會會員大會可修改或撤銷章程之條文或訂新條文,惟此等修改、撤銷或新規條須經由社團註冊處批准後方能生效。

 

 

 

 

解散

 

 

 

 

31.

倫會會員大會可議決解散經倫會。解散後之任何經倫會剩餘資產得捐贈予本地之慈善機構。

 

 

 

 

賠償

 

 

 

 

32.

倫會之各委員及顧問不時因履行或嘗試履行其職責時,所墊支的舟車及其他開支,得獲經倫會的資金付還。經倫會得賠償委員及顧問之損失(欺詐活動則除外)。

 

 

 

 

釋譯

 

 

 

 

33.

本章程有關性別的用字得包括所有性別。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