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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
宗旨 历史 运作 主席的话 章程 宗旨
宏扬、支持并提供实践经济伦理教育,鼓励企业人士及社会大众认识诚实、忠诚、尊重和责任等基本人文价值,为正常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部份。
为公众利益,唤起对经济伦理的兴趣和认知,并透过举办会议、训练、研讨会及工作坊,组织外访学习,和出版有关刊物资料,例如透过网页、光盘或其它方法编制小册子、书籍和文章,支持实践经济伦理。
为公众利益,认明和发表商界人士面对的伦理问题,并支持正面的伦理选择和伦理守则与遵行办法。
教导各界人士思考引导企业活动的伦理,并发展和提供经济伦理教育的课程资料。
加深明了和认识伦理对帮助迈向持续经济的重要角色和有关教育的需要。
以举办、主持和组织会议、训练班、研讨会和座谈会,宏扬及研究影响经济伦理和一般伦理的不同意见,观点和问题。
国际经济伦理协会是一个不附属任何政治或宗教组织的团体,并获香港税务局认可为慈善机构。
历史
我们受香港国际教贤学院(简称教贤学院)的支持和协助而成立。教贤是个倡导和弘扬基本人文价值的组织,曾于二零零四年二月在香港成功举办以「重建信心」为题的经济伦理会议,该会议由香港电讯盈科、瑞士四旬期运动及瑞士联邦外交部赞助。当时是香港机场管理局和利丰集团主席冯国经博士在该会议揭幕礼表示,他以营商者的立场,认为若要伦理道德行之有效,便要使它成为公司机构文化的完整部份,而不是加在组织系统上的栅栏。伦理道德之道一旦成为组织文化的完整部份后,便能预防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发生了的问题。其后,教贤学院理事会主席狄恒神父承诺跟进会议的建议,经伦会便因此而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成立,并按香港社团条例注册。同时,罗世范博士亦订立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推广经济伦理的发展计划,而经伦会亦成为该计划的合法推行机构。罗世范博士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举行的经伦会成立大会中被推选为会长。
运作
我们为了达成宗旨, 可从事下列活动和工作:
为个人或团体提供课程、讲座和训练项目;组织及举办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展览或其它聚会、活动或节目、创制、筹备、印行、发行、购买或用不同方法接收和派发各种刊物、节目及广播,而不论其为印刷、录音、直播,包括电台、视听的成音播放或接收,亦包括唱片、电视、录像和电子器材;
设立、支持及参与国际、政府、非政府、教育、人道、慈善、专业、社会及文化院校、组织、社团、会所及其它有关的民事机构的活动;
组织、协调或参加与促进发展和实践正确经济伦理的项目、事项和其它节目及活动;
从事认为与体现本会宗旨有关的其它活动及从事此等在其它地区举行的活动;
- 作为一个慈善团体,我们极需要香港内外的社会人士资助。数额不论多寡均对我们的工作有所帮助。捐款请用附连的表格,以便鸣谢。
主席的话
全球现正不断要求重视和实践伦理。随着一连串广泛蔓延的贪污案件和公司丑闻的呈现,产生了营商共识,普遍同意用强而有力的防止方法挽救和制止这些弊端。
与此同时,中国逐渐成为亚洲及全球的经济动力,对于中国能否把其伦理基础在商业社会中形成一股极为需要的伦理文化这个问题便出现了。
在香港成立的非牟利组织 - 国际经济伦理协会,简称经伦会,尝试就这个过程以培训研讨会、和会议作出小规模但具影响力的贡献。这些贡献是为具竞争性的商业策略中嵌入伦理守则和习惯而设的。
章程
国 际 经 济 伦 理 协 会 章 程
(已并入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特别会员大会所作之修订)<经伦会按照香港法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社团条例成立>
名称及地址
1.
1. 本会名称为「国际经济伦理协会」 (简称「经伦会」)
2.
- 直至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为止、本会办事处设于:香港九龙洗衣街185-191号伊莉莎大厦十三楼A室。
宗旨
3.
(甲)
经伦会在香港成立,并以下列为宗旨:
(一)
宏扬、支持并堤供实践经济伦理教育,鼓励企业人士及社会大众认识诚实,忠诚,尊重和责任等基本人文价值,为正常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部份。
(二)
为公众利益,唤起对经济伦理的兴趣和认知,并透过举办会议、训练、研讨会及工作坊、组织外访学习、和出版有关刋物数据,例如透过网页、光盘或其它方法编制小册子、书籍和文章,支持实践经济伦理。
(三)
为公众利益,认明和发表商界人士面对的伦理问题,并支持采纳和履行正面的伦理选择、伦理守则和遵行办法。
(四)
教育各界人士思考指导企业活动的伦理,并发展和提供经济伦理教育的课程资料。
(五)
加深明了和认识伦理对帮助迈向持续经济的重要角色和有关教育的需要。
(六)
以举办、主持和组织会议、训练班、研讨会和座谈会,宏扬及研究影响经济伦理和一般伦理的异见、观点和问题。
(乙)
经伦会不得附属任何政治或宗教组织。
4.
为了达成宗旨,经伦会可在不牟利原则上,从事下列活动和工作:
(甲)
为个人或团体提供课程、讲座和训练项目;组织及举办会议、研讨会、工作坊、展覧或其它聚会、活动或节目;创制、筹备、印行、发行、购买或用取得和派发各种刋物、节目及广播、而不论其为印刷、录音、直播、包括电台、视听的成音播放或接收,亦包括唱片、电视、录像和电子器材;
(乙)
设立、支持及参与国际、政府、非政府、教育、人道、慈善、专业、社会及文化院校、组织、社团、会所及其它有关的民事机构的活动。
(丙)
组织、协调或参加与促进发展和实践正面经济伦理的项目、事项和其它节目及活动;及
(丁)
从事认为与实现经伦会宗旨有关的其它活动及从事此等在其它地区举行的活动。
会籍
5.
(甲)
会籍开放给任何年龄愈十八岁、品行良好且愿意遵守经伦会章程的人士。申请入会人士须向经伦会提供姓名、地址及本会之管理委员会认为合理要求之其它数据。一俟管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即成为本会「会员」。
(乙)
会员数额并无限制。
(丙)
每名会员均有权获通知本会会员大会并得依本章程投票。
6.
会员可随时退出经伦会,惟须以书面将该意愿通知本会秘书。若秘书同意,亦可接纳口头通知退会。
7.
会员若故意不遵守本章程或行为不当,管理委员会经考虑后,得开除其会籍,惟开除前,管理委员会得要求解释其行为并予申辩机会。按章开除会籍之会员不得要求经伦会产业之权利;管理委员会虽无责任、但可退还其已缴之会费或认购费用。
权力与管理
8.
会员大会是经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惟经营管理责任则由一个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起。委员会设有主席、副主席、司库和秘书,各人均须为每年由周年大会按本章程第九条所选出者。任何管理委员会之成员(委员)可由特别会员大会议决开除、并随即填补因而出缺之空缺。
管理委员会
9.
经伦会得于每年周年大会就会员中选出委员。任何希望加入委员会之会员(简称「候选人」)须将其意愿知会周年大会,并指出希望担当之职位,然后每名会员得就委员会各职位之候选人各投一票。所竞投职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即当选,任期至翌年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10.
委员会得按经伦会活动及建议之活动需要按期开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委员会会议前至少五天便要以书面发出通知书,惟已获全体委员同意较短通知时间则除外。
11.
(甲)
除本章程第7条规定外,委员被选后,得任职至下届周年大会,惟任何委员可随时离任,但要以书面通知秘书。
(乙)
任何委员均不得受聘为经伦会之雇员,且不得收受经伦会之薪酬。
12.
委员会权力如下:
(甲)
一般为依章经办经伦会之事务;
(乙)
授权自会员中组成特别工作小组、为履行经伦会之宗旨而执行任何特别工作、项目或目的、并自委员中指派一人当此等小组之主席向委员会报告。
(丙)
委员会为履行经伦会宗旨认为有需要购置、租用、取得或从事房产,得代表经伦会购置、租用房产、及聘用雇员;
(丁)
执行议决事项或会员大会所同意之行动;
(戊)
为经伦会编订预算案;及
(己)
向会员大会提建议。
13.
(甲)
主席得代表经伦会,指导委员会之各职员工作,负责经伦会之全盘工作并主持所有会议;
(乙)
副主席在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职务时担当主席一职;
(丙)
秘书得处理经伦会一切文书工作、妥善保存文件、编制所有会议议程及记录;
(丁)
司库管辖经伦会财务,并就下列交易编制及保存帐目:
(i)
经伦会全部收入和支出之款项,并列明支付情况;
(ii)
经伦会销售和购买之货品;
(iii)
经伦会之资产及负债。
司库应于周年大会十五日前提交周年财务报告给委员会批阅,然后呈交会员接纳。
秘书长
14.
管理委员会得委任一名秘书长执行委员会所定的政策和工作方针,并执行委员会随时授权之任务。
15.
除委员会另行决定外,秘书长得于每年经伦会会员大会后委任。秘书长可以是或可以不是委员会之成员,并可以收受委员会决定之薪酬。不收受薪酬之秘书长可以是委员会之成员,惟不得具表决权。
财政年度
16.
经伦会之财政年度得按历年计算。
资金之运用
17.
经伦会所有自捐助、费用、存款利息均须存放银行;及所有经伦会之资金均须按本章程作履行经伦会宗旨之用,而不得分配予经伦会会员。
名誉顾问
18.
委员会可按年邀请社会德高望重的领袖成为经伦会之名誉顾问。名誉顾问应为经伦会之会员。接受任职为名誉顾问者,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委员会退职。名誉顾问可出席经伦会之任何会议,惟不得在管理委员会具行政权力。
伙伴
19.
委员会可邀访有兴趣发展及宏扬经济伦理的组织为伙伴。伙伴与经伦会并无任何架构、财务或法律上的连系,两者间完全自主和独立。不过为了履行发展及宏扬经济伦理的共同宗旨,可按本章第十七条分享资源。伙伴可出席经伦会之委员会及周年会员大会,惟不具投票权。
周年会员大会
20.
经伦会之周年会员大会于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大会由主席召开。除全体会员同意接纳较短召开大会的通知时间外,召开大会应于大会前十五日知会会员。开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不少于四名会员。若不足法定人数,会议得押后至一个月内再度召开。召开之押后会议亦要以书面通知会员。任何出席押后会议之会员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
21.
任何会员均可在周年会员大会提出新规条,或修改或撤销现行之规条;或提出与经伦会事务有关的议题或议案讨论,惟须于会议前21日以书面通知秘书欲提出讨论之新规条、或修改或撤销现行之规条。
特别会员大会
22.
特别会员大会得由管理委员会和任何特别事故召开,惟召开前应获五名会员以书面要求并叙明召开理由。除全体会员同意接纳较短的通知时间外,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之通知书应于会议前十五日知会会员,并应说明召开目的。除任何出席的会员人数即构成法定人数外,特别大会的程序、会员出席及投票权利均与周年大会相同。
经伦会会员大会之权力
23.
只有经伦会会员大会方享下列权力:
(甲)
按本章第30条规定修改章程;
(乙)
选举管理委员会;及
(丙)
考虑并接纳每年度之财政报告。
会议程序及规定
24.
委员会及经伦会会议得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则由副主席代之。任何会议之主席均享表决权,且在赞成和反对票相同时,加投决定一票。
25.
在经伦会或委员会会议席上,主席得确保任何议决事均以举手表决或以其它适合且方便的方法进行之。每名会员均得出席经伦会之会议,若会员亦是委员,便得出席委员会会议,且得投票表决会议上任何决议案或问题。
26.
经伦会和委员会会议之动议须得过半数出席之会员或委员同意通过。
27.
任何有权获通知出席会议人士,不得因无意漏发通知或收不到通知而废止会议之行动。
28.
经伦会及委员会之会议得在任何会员、人士、组织、社团或任何会员之所属机构之房地举行。
债务及负债
29.
经伦会之任何债务得由招至债项之该年度之全体委员承担。
修订
30.
经伦会会员大会可修改或撤销章程之条文或订新条文,惟此等修改、撤销或新规条须经由社团注册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解散
31.
经伦会会员大会可议决解散经伦会。解散后之任何经伦会剩余资产得捐赠予本地之慈善机构。
赔偿
32.
经伦会之各委员及顾问不时因履行或尝试履行其职责时,所垫支的舟车及其它开支,得获经伦会的资金付还。经伦会得赔偿委员及顾问之损失(欺诈活动则除外)。
释译
33.
本章程有关性别的用字得包括所有性别。